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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熱點面對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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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從訴訟費用的大幅降低談起——如何看待打官司難問題

    2007年4月,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以后,訴訟費用大幅下調。比如一件勞動爭議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訴訟費。這一辦法的實施降低了訴訟成本,受到了廣大群眾的普遍歡迎。一段時期以來,“打官司難”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沒有關系打不贏官司”、“要想官司贏,耗錢又耗人”……這些說法盡管不是普遍現象,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群眾對打官司難的慨嘆。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是國家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一系列舉措之一。當前,如何進一步解決“打官司難”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已經成為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任務。

  “打官司難”,難在哪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立法工作不斷加強,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依法行政不斷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取得明顯進展。同時,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也得到了提高,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法律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廣大群眾在解決糾紛方面出現了從過去那種“有糾紛找領導”轉向“有糾紛找法院”的新變化。

  但是,不能不看到,近幾年一些地方出現了“打官司難”的問題,人民群眾對此反應比較強烈,呼聲也比較高。那么,“打官司難”究竟“難”在哪里呢?

  “難”在不知如何打官司。當前,廣大群眾在發生糾紛時雖有上法院“討說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愿,但一旦真正要到法院啟動訴訟程序,很多當事人才發現自己訴狀不會寫,律師不知如何請,對于法律用語、舉證責任等也不太了解。這樣,群眾往往就會覺得打官司是一件既困難又麻煩的事情。

  “難”在打不起官司。在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頒布之前,訴訟成本過高是廣大群眾對打官司的普遍感受。據報道,一個農民工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法律程序,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花費,花費時間至少11天―21天,折合誤工損失550元―1050元。這種訴訟成本大于訴訟標的的情況,往往使當事人覺得打官司不值當、打不起。

  “難”在打官司費時耗力。許多案件的訴訟程序較為復雜,審理時間長,從一審到二審就得大半年時間,如果再加上執行期限,少則一年半載,有的要一兩年,甚至數年。打一個官司,不僅往往使當事人很長時間不能專心從事正常的工作,而且由于一些法官態度生硬,不熱情、不耐煩,服務態度不好,還會使當事人及其親友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這些都使群眾對于打官司產生畏懼心理,以至于有人說“打場官司脫層皮”、“耗時耗財耗精力,最后還是白費力”。

  “難”在有理不一定打贏官司。群眾到法院打官司,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討一個公道,得到公正的判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著有理卻難以打贏官司的現象。有的案件明明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依法應當受理,比如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一些地方法院卻由于各種原因而不予受理。有的案件明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審理的時候當事人卻不合理地敗訴。這樣的事情雖然是極少數,但卻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權威。

  “難”在贏了官司執行難。官司打贏了,本來是可喜可賀的事情,但是卻又要面對“執行難”的問題,即使作出了有效的判決有時候卻難以執行,當事人遭受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債務人的欠款也不能馬上追回,打贏的官司這時候相當于白打了,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法律白條難兌現”。個別的甚至連墊付的訴訟費用都因無法執行而要不回來,讓人不由得對打贏官司的真正效果產生懷疑。

  上述種種情況,雖然并非普遍現象,但卻像一道道“門檻”,把很多權利受到侵犯的老百姓阻擋在司法救濟的大門之外,使他們難以獲得法律的公正對待,影響了社會和諧。

  “打官司難”,原因在哪里?

  “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打官司作為人民群眾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終途徑,按理說應該讓人們感到能夠切實有效地解決問題,但是什么原因使打官司變得難了起來呢?

  看待“打官司難”,我們不能忽視社會大背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經濟活動要靠法律來規范與約束,涉及群眾經濟利益的民商事案件越來越多。與這種需求相比,法制建設相對滯后。比如,在許多東部地區和大中城市的基層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幾乎成了“辦案機器”;而在中、西部地區法院,法官待遇低,人才流失嚴重。據報道,上海法院近10年來受理的案件數量翻了一番,但法官人數并沒有增加,“案多人少”嚴重影響了審判質量的提高。因此,從宏觀上看,人民群眾訴訟需求的不斷增長與目前司法服務能力的不足形成了較大的矛盾,這是“打官司難”現象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打官司難”,群眾反映突出的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既涉及法院的內部問題,又涉及法院的外部問題。法院的內部問題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員存在的問題,指部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弄權瀆職,催生司法腐敗。盡管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都在進行廉政建設,努力加大預防和懲治腐敗問題的力度,然而必須承認,仍然有些法官在私利的驅動下辦關系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更為惡劣的是,還有些法官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貪贓枉法,收受當事人的賄賂,完全喪失了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場。令人震驚的是,本來應該以正義和法律的化身出現的法院和法官,現在有的卻變成了違法犯罪的典型。據報道,2006年,全國法院加大力度查處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行為,共查處違法違紀人員292人,其中,對109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裴洪泉等5名法官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逮捕。這些案件數量不多,但其惡劣程度和涉案人員的數量之多卻使社會公眾非常震驚。這種行為不僅危害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法院的外部問題涉及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社會團體等的關系,主要是指由于現行體制的某些因素,有時候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會受到來自行政機關等方面的非法干預。一些領導干部特權思想濃厚,無視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存在以權壓法、以權代法,甚至直接插手法院審判的情況。有的出于狹隘的地方利益的需要,搞地方保護,不能正確適用法律,偏袒本地當事人。有的在一些行政訴訟,也就是“民告官”案件中,作為被告人在“怕當被告”、“怕出庭”、“怕敗訴”的心理下,公然阻礙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這些現象有著極壞的影響,它影響著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使群眾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此外,訴訟當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對訴訟風險認識不充分,也是產生“打官司難”情緒的一個重要原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想打官司光有理不行,還得對訴訟程序、舉證責任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收集、保存好各種證據,并且配合好律師的工作,這些相對專業和麻煩的工作都使群眾對打官司產生了畏難情緒。同時,由于對訴訟風險認識不充分,不少人以為只要打贏官司就必然能挽回所有損失,而放棄了協商、調解、仲裁等其他手段,一旦判決或者執行結果沒有符合心理預期,也容易產生“打官司難”的情緒。

  “打官司難”,解決之道在哪里?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了保障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多項公開、告知義務和責任以及各種便民措施,受到了群眾的普遍好評。實際上,近年來,國家各個部門針對廣大群眾反映的“打官司難”問題已經采取了不少措施和辦法。全國建立了較為系統的法律援助體系,目前約13萬職業律師以及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不同程度地參與到法律援助的具體實踐當中;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建立了專門的執行機構,配備了專門的執行隊伍,加強了執行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頒布辦法擴大了司法救助的對象;等等。這些措施使群眾以法律為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變得方便多了。當前,要多管齊下,進一步采取各種措施,更好地解決“打官司難”的問題。

  要繼續大力普及法律知識,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采取專家說法、案例講解、模擬審判等各種方式,利用報紙、電視和網絡等媒體,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讓群眾明確法定權利與義務,了解法律條文及程序,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在各級司法工作人員中,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貫徹落實《2006―2010年全國法院教育培訓規劃》,積極宣傳法院系統中的勞動模范和杰出群體,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更好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訴訟當事人的利益。

  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司法體制機制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之一。要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加快執行工作信息化步伐,推進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法院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改革司法機關的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健全法官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逐步實現法官的專業化、職業化以及司法審判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

  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完善現有監督制約機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對法官的有效監督,保障司法公正。同時,法院加強內部監督和廉政建設,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不斷完善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懲戒制度;切實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從最容易發生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實體權利的環節和最容易發生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的崗位入手,加強對執行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責。

  此外,也要充分發揮調解的積極作用。調解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適合我國國情,通過把講理與講法相結合,在解決群眾糾紛的過程中,可以有效地分流群眾的訴訟需求,減輕各級法院的審判壓力,節約司法資源。在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糾紛、促進和諧社會構建方面,調解具有其他方式所無法替代的作用。目前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在解決群眾糾紛中的作用,爭取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在訴訟過程中進一步拓寬司法調解的適用范圍,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將會有力地緩解“打官司難”的問題。

發布時間:2012年08月30日 11:06 來源:學習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編輯:朱子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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