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干部本應是國家秘密的忠誠守護者,卻有人頻“闖”保密紅燈,沖擊保密防線,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通過剖析一些發生在機關干部身上的失泄密案件,我們總結:要筑牢保密工作防線,必須下大力氣推進保密思想建設、加強保密教育培訓、督促履行保密職責、嚴格泄密責任追究。
頻“闖”保密紅燈
案例一:口無遮攔。有的干部沒有時刻繃緊保密這根弦,管不住自己的“大嘴巴”,向知悉范圍外的人員透露國家秘密。如,2017年1月,某研究部門干部齊某受邀參加該市非涉密工作會議,擅自在交流發言中提及本單位承擔的有關涉密項目進展情況,被與會記者寫入新聞報道,造成泄密。案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齊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案例二:玩火自焚。有的干部無視保密規定,自己或唆使他人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后果。如,2016年12月,某單位領導祝某多次違反保密規定,指使工作人員為其掃描涉密文件,并以U盤拷貝、郵件發送等方式存儲到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中,致使網絡竊密發生。案件發生后,有關部門對祝某作出留黨察看兩年、行政降職處分,給予工作人員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案例三:暗箱操作。有的干部利用知密、議密、參密的權力,暗中將正在制訂的涉密政策泄露給他人。如,2016年7月,某省直機關干部王某利用參會機會,將兩份秘密級會議材料泄露給妻子田某,田某轉發他人造成泄密;王某違規將一份秘密級會議材料帶回家中,被田某拍攝發送給他人。案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王某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的處分。
案例四:權錢交易。有的干部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身試法,將國家秘密“明碼標價”出售。如,2016年10月,某市直機關辦公室主任張某利用保管國家秘密的便利,將一套秘密級電子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收取對方給予的好處費三十萬元。案件發生后,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李某、紀檢組長肖某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處分。
不同泄密案件的共同原因
原因之一:思想膨脹。一些干部在關鍵崗位上工作,自恃政治身份特殊,滋生出特權思想,以為能凌駕于保密法律法規之上,將自己定位為本單位保密工作機構的“上位者”,無視保密明文禁令,在保密管理中搞特殊、搞變通,嚴重影響保密法紀權威。
原因之二:心存僥幸。一些涉嫌泄密的機關干部既懂得保密法規,也知曉泄密的后果。他們之所以敢“闖”保密紅燈,主要因為抱有僥幸心理。在上述泄密案件中,有的涉案人員覺得自己熟悉保密工作程序,可以輕松規避保密檢查;有的覺得自己對保密工作有領導權力,不會被納入保密監督檢查,更不會被發現;有的覺得自己在本單位說得上話,即使出了事,也能“擺平”。
原因之三:管理真空。根據《保密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但在組織關系上,保密工作機構是下級。辦案人員在調查中發現,如果領導干部不點頭,涉案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一般不會主動“出擊”,反而還可能為其大開綠燈。
原因之四:問責不力。“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 在制度層面,《保密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四十條及《泄密案件查處辦法》第五十一條對領導干部的“連帶責任” 作了概括規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規定》 對領導干部履職情況也作了詳細規定。然而,在實踐層面,不少機關、單位對領導干部泄密案件的監督和懲處力度不夠,存在“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情況,沒有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反而助長了某些人違反保密規定的僥幸之心、妄為之意。
破解保密工作難題
一是固本培元,推進保密思想建設。機關干部要清醒地認識到,抓好保密工作是政治要求,遵守保密法紀是政治義務,自身崗位的特殊性絕非保密特權,必須主動強化保密意識,嚴格做好自我管理。要堅守“保密要求必須為、保密禁令不可碰”的原則,嚴格在保密法紀約束下行使權力,規范履行保密工作程序。
二是對癥下藥,加強保密教育培訓。要以泄密案例為反面教材,對干部進行專題保密教育培訓,使每一名干部都能深刻認識當前保密工作面臨的嚴峻復雜形勢,了解信息化背景下的失泄密風險。要通過專項保密輪訓、中心組學習、專題講座等形式,經常上一上課、敲一敲鐘,增強干部保密意識,做到警鐘長鳴、抓常抓長。
三是立身為旗,督促履行保密職責。要帶頭服從保密管理,將自己擺進去,盡應盡之義務,受該受之管理,決不能把自己排除在保密管理之外。要帶頭樹立和維護保密法紀權威,帶頭運用保密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在學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積極發揮示范作用。
四是激濁揚清,嚴格泄密責任追究。機關、單位要經常性開展自查自評,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堵塞漏洞。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不認真履行保密工作職責的干部進行約談、批評等處理;對發生重大失泄密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硬起手腕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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