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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系列問答 13.如何防止干部“混基層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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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這里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或者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直轄市區縣機關工作經歷視同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和解決一些干部“混基層經歷”問題。一是要準確把握干部基層經歷要求。堅持實踐實干實效,在干部選拔任用和公務員考錄、遴選、選調等工作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把好資格條件關。二是要完善選派干部到基層任職、掛職工作機制。堅持精準擇優選派,從嚴控制領導班子中的掛職干部人數,明確工作崗位和職責分工,合理確定掛職時間,嚴格掛職備案審批,加強日常管理,促使干部在基層真抓實干,切實防止到基層“鍍金”的錯誤思想和以各種方式“混經歷”的行為。對領導干部親屬子女和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必須從嚴執行相關制度規定,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個人干預、打招呼。三是要嚴格基層干部調動、借調工作紀律,進一步規范調動、借調程序。認真落實新錄用公務員基層服務年限有關規定,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工作不滿五年的,選調生在縣鄉村等基層單位工作有相應年限規定未達到要求的,不得借調或者調到上級部門工作。不滿服務年限調離基層崗位的,原則上還要有計劃地安排到基層鍛煉。四是要嚴格甄別、準確認定干部基層工作經歷。在基層掛職期間仍在上級單位工作、沒有充分履行掛職崗位職責的,基層工作期間借調上級部門等實際未在基層工作的,未按干部掛職工作有關規定到基層掛職的,不能認定為基層工作經歷。五是要結合開展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考核考察、檔案審核等工作,注意發現查處干部“混基層經歷”問題。對以各種方式“混基層經歷”的,嚴肅追究干部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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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年05月20日 17:34 來源:共產黨員網 編輯:阮玉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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