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適應新情況新要求,在任職經歷、任職時間等方面作了有機銜接。
(1)關于任職經歷的要求。《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執行中需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①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是指在同一職務層次兩個以上的崗位工作過,既包括領導職務、職級,也包括《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實施前擔任過的非領導職務。對每個職位任職時間的要求沒有具體規定。②在同一單位連續擔任某一職務但分工進行過調整,即主管工作發生了變化或者該職位職能發生了較大變化以及其他類似情況,也可視為在兩個職位工作過。③干部平級兼任職務且有明確分工的,可視為兩個職位的任職經歷。④凡經組織選派參加專項工作等時間在半年以上的,可視為一個職位的任職經歷。
(2)關于任職時間的要求。《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其中,“副職崗位”“下級正職崗位”的任職時間,包括領導職務、職級和曾經擔任過的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在機關任職的時間和在企業、事業單位任相當職務的時間可累計計算(相當職務一般可根據該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所隸屬的干部管理權限,比照對應的黨政機關干部職務序列確定)。在執行中需注意以下兩種情況:①副部級單位干部提職的任職資格年限,應以職務而不是職務層次把握。如副司長提任司長,需要在副司長崗位任職兩年以上。副省級城市干部提任的任職資格年限也按此掌握。②副部級單位的副處長(副處級)提拔擔任副司長(正處級)屬于越級提拔。副省級城市干部類似情況的提職也屬于越級提拔。
(3)關于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的要求。《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主要包括職級公務員兼任、轉任或者提任領導職務等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公務員根據職級晉升領導職務,應具備的任職年限條件為:晉升廳局級正職,應當任二級巡視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兩年以上;晉升廳局級副職,應當任一級、二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三年以上,或者任二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三年以上;晉升縣處級正職,應當任三級、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兩年以上,或者任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兩年以上;晉升縣處級副職,應當任一級、二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三年以上,或者任二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三年以上;晉升鄉科級正職,應當任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兩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兩年以上;晉升鄉科級副職,應當任一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三年以上。以上規定的任職年限條件,是晉升領導職務必須達到的最低任職年限要求,不是達到后就必須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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