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進行了重新定位,將其由“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調整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不再單列為一章,將相關內容調整到分析研判和動議環節,并對改進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則性要求。這樣調整更加符合其功能定位,更加符合當前干部工作實際,可以從一開始就在分析研判和動議環節把關,看是否需要采用公開選拔或者競爭上崗的辦法,看在哪些干部的選拔中采用這些辦法,從而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在實際工作中,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除此之外,原則上要從嚴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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