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充分借鑒吸收上一輪領導班子集中換屆和“兩委”人選考察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有益經驗,對民主推薦的方式和順序作了調整,將原來的“個別談話推薦”改為“談話調研推薦”,明確換屆時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再組織會議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可以參照換屆時的做法,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取消了二次會議推薦。從實踐看,這樣修改更加符合實際,民意表達更加廣泛、真實、有效,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質量。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個別提拔時民主推薦的順序問題,要在堅持條例原則要求的同時,綜合考慮單位實際、崗位要求和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確定。條例同時還規定“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需要強調的是,“不再進行會議推薦”是有前置條件的,不能為了省事而簡單化。這方面的衡量標準是,能夠確保把干部精準科學地考準考實。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在具體工作中,應當根據民主推薦的不同情況來把握:①對非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②對具體職位進行的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確定該職位考察對象時一年內有效;如果擬任職位變了,一般應當另行組織民主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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