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在實際工作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的干部,影響期未滿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影響期已滿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本人的態度和表現以及在問責事件中所負責任、事件的社會影響是否已經消除等因素,研究可否列為考察對象。地方領導班子換屆中,繼續提名及平級轉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的影響期,主要有以下規定:
受到誡勉的影響期。根據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誡勉六個月后,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而被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根據公務員法及公務員處分有關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根據《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職級、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受到問責處理的影響期。《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紀律處分。根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要求,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根據問責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職務,期間可酌情安排從事臨時性、專項性工作。至少兩年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重新任職的崗位,應當根據問責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視情況可低于原職務層次安排,也可安排擔任與其原職務層次相當的領導職務或者職級。不得擔任原任職務或者原任職務監管部門的領導職務,一般不安排擔任黨政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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