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考察對象,也應當由相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
《干部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紀檢監察機關是指考察對象所在地方或者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第二款中的紀檢監察機關是指與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同級的紀檢監察機關。前者由考察組聽取意見,后者由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聽取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是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履行的程序,及時準確地反饋有關情況和意見則是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履行的程序。聽取意見的內容是黨風廉政情況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情況,具體包括是否收到過關于考察對象黨風廉政方面的來信、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的反映,如有反映是否進行過核實、了解,結果如何,是否影響使用等。
延伸閱讀
共產黨員網 版權所有 京ICP備1202499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