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干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黨組)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實行任職試用期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屬于委任的應當實行試用期制,屬于聘任的執行聘任制有關規定。二是對于曾擔任過領導職務,因工作需要改任職級公務員的,再次轉任同級領導職務時,可不再實行任職試用期制。三是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因工傷、產假等特殊原因離崗超過半年的,可適當延長。試用期一般不能縮短,但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者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者備案后,可以提前終止試用期。四是根據實行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從有利于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慮,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宜調整其工作崗位,也不宜提任領導職務。
干部在任職試用期間受到誡勉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是否終止其任職試用,可在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時,根據干部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輕重程度以及對履行所任職務的影響,綜合研究確定。對不適宜任職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前結束試用期。對不影響任職的,可以繼續試用。繼續試用的如何進行試用期滿考核、能否正式任職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影響期已滿但試用期未滿一年的,在試用期滿后進行考核;對試用期已滿一年但影響期未滿的,在影響期滿后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任職時間連續計算;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試任職務,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安排。
為加強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干部的從嚴管理,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一般由黨委(黨組)負責人、有關分管領導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進行談話,客觀評價試用期間工作表現,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明確今后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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