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
其中,選任制,是指按照有關法律、章程的規定,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領導人員的一種制度。選任制是目前干部任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及各群團組織的有關領導干部,目前均由各自的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委員會議按照有關法律、章程的規定,采取選舉的方式產生。選舉通常是定期進行的,并對領導人員的任期有明確的規定。《干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執行范圍內的領導職務,屬于選任制的主要包括: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選舉產生的職務: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黨章規定,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二)人大機關。按照法律選舉、決定任命產生的職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定選舉、決定任命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即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
(四)監察機關。按照法律選舉、任命的職務: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五)審判機關。按照法律選舉、任命的職務: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六)檢察機關。按照法律選舉、任命的職務: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七)政協機關。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選舉產生的職務: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
(八)群團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規定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機關在其任免權限范圍內直接委派工作人員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種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黨政領導干部除上述選任制干部以及少數聘任制干部外,其他均實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聘任為領導職務的,應當是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備經過專門學習才能掌握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職位,如對金融、財會、法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和技能有特殊要求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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