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ǘM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
?。ㄈ﹤€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ㄎ澹└刹咳耸聶n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惨曆膊臁徲嫷裙ぷ髦邪l(fā)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ㄆ撸]有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
?。ò耍┢渌虿灰颂峤粫h討論的。
其中,按照第二項要求,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應當在考察時,向考察組提供擬任人選的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應在意見上簽字,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與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同級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沒有反饋意見或者有不同意見的,也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按照第三項要求,對擬任人選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由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進行查核,并提出結論性意見。經認定查核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方可提交會議討論;認定結果影響任職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按照第四項要求,擬任人選如果存在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核實,給出結論性意見。尚未查清、存在疑點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防止出現“帶病提拔”。
按照第五項要求,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堅持干部人事檔案“凡提必審”“凡進必審”“凡轉必審”,認真做好干部人事檔案任前審核工作。凡發(fā)現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或者信息特別是“三齡兩歷一身份”有問題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查核,未查清前,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按照第六項要求,巡視巡察、審計等是發(fā)現問題的重要手段,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重視運用巡視巡察、審計結果。對于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fā)現擬任人選存在可能影響使用的問題且沒有結論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按照第七項要求,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向上級報告而未報告,或者雖已報告但未經答復、批復同意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不得提交會議討論。對違反規(guī)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應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延伸閱讀
共產黨員網 版權所有 京ICP備1202499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