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要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實際工作中,考察對象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干部管理部門和干部監督機構查核,考察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閱考察對象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有以下情況的,應當按照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相關規定進行核實:一是報告的情況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合;二是發現漏報、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三是有舉報或者群眾反映需要核實的;四是查核發現考察對象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考察對象說明來源,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核實工作,由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也可以委托考察組或者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進行核實。未報告過個人有關事項的科級干部列為考察對象后,考察中應當由本人對有關事項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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