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對領導干部降職使用,是指任免機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予以降低職務層次使用。主要有四種情形:①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②因工作能力較弱不勝任現職務層次的。③因受到組織處理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④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干部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其中公務員被降職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或者職級。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公務員每降低一個職級一般相應降低一個級別,降低后的級別不得超過新任職級對應的最高級別。干部降職,一般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的程序辦理,作為組織處理手段時應按照相應程序辦理。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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