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提出,加強工作統籌,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干部交流,是指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通過調任、轉任等形式,有計劃地對干部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實踐中,干部交流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
(1)配置性交流。即根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結構配置需要而進行的干部交流。一是以優化領導班子為目的的交流。通過干部交流,推動班子改善結構,提高整體效能,在知識、專業、氣質、年齡等方面實現優化組合。比如,某一個領導班子缺少懂宏觀經濟管理的干部,而當地又沒有合適人選,組織上就要從其他地方選派干部充實進去。二是以優化一個或者幾個地區干部隊伍的整體結構為目的,根據各地自然資源、地理環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對領導干部專業、知識、能力等的不同需求,有針對性地在地區之間進行的干部交流。如東西部地區間的干部交流等。三是對有任期規定的領導干部或者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進行的有計劃的交流,以及對個別班子成員進行的調整性交流。比如,有的領導班子內部不夠團結、協調,產生了矛盾甚至內耗,組織上就要根據具體情況對一些干部采取調整交流措施。
(2)培養性交流。主要是對有發展潛力的干部進行多崗位歷練。比如,對長期在基層或者單一性業務部門工作,擬提拔到更高層次上任職的干部,應當有目的地交流到上級或者綜合部門工作,使其拓寬視野、開闊思路,增強把握全局的能力;對長期在機關工作,缺乏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要通過到基層任職、掛職等形式,有計劃地安排他們到基層線、艱苦困難地方、關鍵吃勁崗位進行培養鍛煉,豐富他們的基層工作經驗,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對在一個部門或者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干部,通過交流到其他部門或者崗位任職,提高他們的適應能力和全面工作能力。
(3)回避性交流。交流的對象是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應當交流的干部。
《干部任用條例》提出,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推動形成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干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大干部交流統籌力度,暢通干部交流渠道,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注重從各條戰線、各個領域、各個行業發現優秀干部,特別是要大力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的干部交流,既注意推薦部門的優秀干部到地方工作,也廣泛吸納優秀的地方干部到部門工作,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干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努力把各方面優秀的干部人才集聚到黨和人民的事業中來。
延伸閱讀
共產黨員網 版權所有 京ICP備1202499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