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第八章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中的依法推薦、依法提名和民主協商作出了明確規定。黨委依法向國家機關推薦、提名領導干部人選,對有關人選進行民主協商,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重要體現,也是實現黨對國家事務領導的重要組織保證,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過程,也是把堅持黨的領導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統一起來的過程。做好依法推薦、依法提名和民主協商工作,必須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的關系,把黨的主張、中央和上級黨委的要求、本級黨委的推薦意見通過法定程序,通過黨組織的活動、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周密的組織協調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各方面都能認可的人事安排方案,變成代表、委員的自覺行動。
(1)關于依法推薦。《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依法推薦,是指黨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中央關于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的有關要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或者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
做好依法推薦工作,應當充分發揮黨的組織優勢,發揮好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一方面,黨委應當事先在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范圍內,介紹人事安排方案或者推薦人選意見及有關考慮,在黨內統一思想認識;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要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通過法律程序實現黨委的意圖。
黨委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工作程序主要有:①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提出“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包括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建議名單,政府正職、副職候選人建議名單,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建議名單。上述人選,按應選人數等額推薦。②黨委負責同志向大會主席團作關于推薦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的說明。說明的內容一般包括黨委確定人事安排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推薦各項候選人的理由,所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建議名單醞釀、產生的過程,等等。同時,還應認真負責地回答主席團成員所提出的有關問題。說明完畢,黨委應向大會主席團會議提供“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和“候選人簡介”材料,由大會主席團提交主席團全體成員審議。“關于推薦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的說明”,可建議大會主席團適時印發給各代表團或者全體代表。③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醞釀、討論、表決通過黨委推薦的“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形成主席團提名的“各項候選人名單(草案)”,進入法定選舉程序。
黨委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工作程序主要有:①以黨委的名義提交推薦書。推薦本級政府副職和代理正職、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法院代理院長、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推薦書,主送人大常委會黨組;推薦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法院副院長、檢察院副檢察長以及屬于黨委管理的其他領導干部人選的推薦書,分別主送本級政府黨組、紀委監委、法院黨組、檢察院黨組等,抄送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由黨委組織部門向有關部門提供辦理任命手續所需的有關公文材料。②黨委負責同志或者黨委委托的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或者主任會議成員),必要時向政府黨組(或者政府常務會議成員),通報黨委關于人事安排的方案和意圖以及所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③根據黨委的推薦意見和有關法律規定,由法定提名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人事任免議案,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由法定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有關負責人到會介紹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回答有關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有關人事任免議案的法定提名人分別為:政府代理正職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人事任免議案,政府副職及其他組成人員由本級政府正職向人大常委會提交人事任免議案: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法院代理院長、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人事任免議案,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法院副院長、檢察院副檢察長分別由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人事任免議案。
(2)關于依法提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依法提名,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中不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成員人選,由黨委討論決定后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
(3)關于民主協商。《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民主協商,是指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開展民主協商,要按照有關規定把握好民主協商的對象和參加民主協商的人員。
在實際工作中,民主協商一般采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進行。換屆人事安排方案在上級黨委審批之后,一般應邀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外干部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本地區無黨派代表人士名開座談會,向他們介紹黨委關于換屆人事安排方案的指導思想、原則和黨委關于人事安排總格局的考慮,人事安排方案產生的主要經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通報人事安排方案的內容,就整個方案和具體人選,進一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進行民主協商時應注意:①黨委對民主協商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和組織,注意工作方法。黨委組織部門、統戰部門要切實做好具體工作。②堅持發揚民主,誠心誠意地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③民主協商的具體時間安排應從各地實際出發。一般安排在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召開前幾天進行為宜。④在民主協商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如對某一人選,多數人不同意,黨委應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告上級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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