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55. 為什么要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鼓勵依法自愿有償轉讓?
答: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大量農民進城務工經商,有的已在城鎮落戶。如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合法土地權益,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亟待解決的問題。從政策層面上講,這一問題包括相互聯系的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如何有效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權益。新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前不久頒布的民法典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轉讓等作出了進一步的法律規范。
第二個層面,是如何促進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權益的轉讓。現階段,“人地分離”的農戶越來越多。比如,農民“離鄉不棄農、進城不退地”成為普遍現象;而留在農村想種地、會種地的農民希望擴大經營規模卻無法獲得更多土地。再比如,進城落戶農民在城鎮和農村“兩頭占地”,造成建設用地的不合理增長和大量土地低效利用,制約了土地要素功能的充分和有效發揮。
《建議》再次提出,要“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鼓勵依法自愿有償轉讓”,就是推動各地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進一步破解上述兩個層面問題的正確路徑和方法。下一步需要更多關注第二個層面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正確途徑,就是堅持通過采用市場經濟的辦法,對轉讓或退出農村土地權益的進城落戶農民給予合理補償。為此,需加強對農村土地權益轉讓、退出機制改革的制度設計,積極開展試點探索,加快構建土地權益順暢流轉的市場化通道,推動農村土地資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提升”。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和農民住房確權登記頒證。有序開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集體資產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進一步明晰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積極培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土地權益轉讓公開、公平、規范運行。
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和轉讓,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實踐中需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特別是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前置條件。堅持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控,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堅決杜絕集體土地失管失控。堅持土地制度改革底線,也就是習近平總書記一再強調的:“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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