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指出:“黨領導建立和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國家迅速發展創造了條件。”
第一,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確保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為國家迅速發展提供了政治前提。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是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人民當家作主的新型政權。它徹底結束了極少數剝削者統治廣大勞動人民的歷史,勞動人民真正成了新國家、新社會的主人。這是中國人民社會政治地位的根本變化。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形成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為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證。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后,我國工人階級力量大大增強,工農聯盟更加鞏固。剝削制度消滅了,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不再存在,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已經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鞏固,使黨能夠更好地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為建設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共同奮斗。
第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確保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為國家迅速發展創造了和平穩定的環境。我們依靠強有力的人民政權,對內鎮壓被推翻的剝削階級及其殘余的反抗,領導人民肅清國民黨反動派殘余武裝力量和土匪,和平解放西藏,實現祖國大陸完全統一,鎮壓反革命;對外抵御帝國主義的侵略和顛覆,進行偉大的抗美援朝并取得勝利,開展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斗爭,堅定維護國家獨立、主權、尊嚴,確保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為大規模經濟建設爭取到了有利的國內國際環境。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后,我國的階級結構、階級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但階級斗爭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一定范圍內還將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國外敵對勢力的分裂、滲透、顛覆、破壞活動,也始終沒有停止。因此,人民民主專政的專政職能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要鞏固和加強,以保證在我國建成社會主義社會。
第三,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保護和發展了社會生產力,使國家迅速發展具備了必要的物質基礎。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具有組織和領導經濟建設的重要職能。在這個方面,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具有極大優越性。由于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國家組織和領導經濟建設的力度比資本主義國家要大得多。黨通過完善生產關系,改革上層建筑,正確處理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各種關系,實行真正的民主管理,最大限度發揮全體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集中全國的人力物力加速社會主義建設,保證國家工業化目標的實現。全國人民在黨的領導下,意氣風發投身中國歷史上從來不曾有過的熱氣騰騰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經過實施幾個五年計劃,我國就建立起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充分彰顯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在保護和發展生產力上的制度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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