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工作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因工作內容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必須嚴守國家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之。
那么,涉密人員在發表文章、著作時有哪些保密要求呢?
涉密人員向報刊雜志、出版社、電臺、電視臺投寄稿件、音像資料,發表文章、著作,在公共信息網絡上發布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凡涉及本系統、本單位業務工作或者對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的,應當事先經本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審定。
擬向境外新聞出版機構提供報道、出版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外交、科技、軍事等方面內容的,應當事先經本單位或上級機關、單位審定。向境外投寄稿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保密意識太淡漠,論文刊載致泄密
案例一:擅自復制,涉密算法成素材
某年,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國內某知名數據庫網站刊登了1篇內容敏感的論文。經鑒定,該論文屬于秘密級國家秘密。
經查,論文作者為某大學研究生張某,其在幫助表弟齊某解決某涉密工程研發的技術難題時,擅自復制了該工程有關算法的部分資料。后來,張某在撰寫畢業論文時,征得齊某同意,將上述算法作為寫作素材,加工整理寫入論文,并在答辯結束后,刊登于某知名數據庫網站上,造成泄密。
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齊某黨內警告處分,對張某進行教育批評。
案例二:擅自引用,在職讀研泄秘密
某法學網站被發現刊登1篇內容敏感的論文,經鑒定,該論文屬于秘密級國家秘密。
經查,論文作者為某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趙某,同時也是某省政法機關科長。趙某在撰寫碩士學位論文時,利用工作之便,未經領導審批,擅自引用了有關涉密文件的內容。提交導師楊某審閱時,趙某不僅未說明論文引用了涉密文件,還提議文章由兩人合署姓名,向有關學術期刊投稿。隨后,楊某通過互聯網電子郵箱將文章投給某法學網站及4家學術期刊,被網站錄用并刊登,造成泄密。
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趙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對楊某進行通報批評。
保密管理應加強,合法權益有保障
當事人發表有關論文、著作,出發點往往是對學術研究和工作實踐的思考和探索,也是積極推動相關領域發展。但如果造成國家秘密泄露,不僅導致國家安全和利益受損,同時也葬送了個人發展前途,實在得不償失。
為此,有關單位首先應從加強涉密人員管理入手,如在涉密人員上崗前與其簽署保密承諾書,明確涉密人員崗位責任和要求,保證其了解并遵守包括論文、著作發表等的各項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義務,自愿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要定期在涉密人員中開展愛國教育和保密法治教育,增強其保密意識。另外,單位還應加強監督,發現泄密隱患或泄密行為要及時報告,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當然,法律也要求權利義務的對等,保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此當涉密人員由于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學術成果發表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時,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給予相應補償,這也是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關心、愛護的體現。
出版發行須謹慎,自審、送審嚴把關
論文、著作等作品提供方加強保密管理的同時,出版、發行主體也不能掉以輕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及其他傳媒受眾面廣、傳播迅速,一旦泄密,難以補救,因此必須加強保密管理。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刷、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應建立嚴格的自審和送審制度,確保不涉及國家秘密。
其中,自審是指單位或者作者對擬公開出版、發布的內容進行審查。送審是指對有關內容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或者無法判斷時,提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審定。審查發現涉及國家秘密又確需出版、報道的,應當采取刪節、改編、隱去等措施進行技術處理。
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媒編輯、發布信息,也應當認真履行保密義務。一旦發現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并保存記錄,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應要求及時刪除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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