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件制發過程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有的內容想創新一下,結果在審核審查時被認定為沒有與中央文件精神保持一致;有的內容想與中央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結果在審核審查時被認定為照搬照抄。作為黨內法規工作者,必須厘清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結合實際創新政策舉措之間的關系,把準創新政策舉措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掌握創新過程中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與結合實際創新是辯證統一的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是根本要求。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是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的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文件時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把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以實際行動踐行“兩個維護”。
結合實際創新是現實需要。各個地方的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都不盡相同,中央文件要做到面面俱到既不現實,也沒有必要。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實踐又沒有先例可循的“空白地帶”,需要地方和部門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或者中央文件雖有規定但較為原則,需要地方和部門結合實際進行細化、明確。在不違背中央精神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創新舉措是現實需要。
二者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只有把黨中央決策部署的精神吃深吃透,創新才能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有的放矢;另一方面,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進行創新,既能更好地將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落實,又能在工作中發現總結鮮活經驗,為黨中央科學決策提供新的支撐。
創新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擅自突破有關政策。有的地方或部門在制發文件過程中,打著“創新”的旗號,謀求地方或部門利益,擅自突破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有的在文件中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比如,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有的地方為了吸引投資,自行決定降低稅率。有的在規范性文件中規定只能由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比如,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而有的地方在文件中自行設立黨員干部紀律處分情形。有的在文件中規定只能由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比如,有的地方竟自行對涉港澳臺僑、外交等事項作出規定。
創新舉措明顯不合理。有的地方或部門在創新舉措時,沒有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沒有及時聽取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和基層黨員、干部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特別是一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舉措,沒有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比如,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時,不結合本地實際,提出的目標過高或過低;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搞層層加碼,讓基層苦不堪言等。
為了創新而“創新”。有的地方或部門認為,只有制發了文件特別是配套文件,才算貫徹了黨中央決策部署,因此出臺了一些制發必要性不強的文件。有的文件為了看上去像“創新”的,使用“拆借拼湊”手法,把已有文件內容進行重新排列組合,導致下級機關貫徹時無從下手。有的地方或部門為了凸顯其“創新”意識,在明知道黨中央即將制定相關政策的情況下,違規提前制發文件,故意“搶跑”。
在創新過程中應當把握的基本原則
要在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基礎上創新。創新不是另起爐灶,黨中央明確的基本原則、目標要求、總體部署等是必須嚴格遵守的。比如,黨中央確定5年內完成的任務,地方就不能定為6年內完成。對于確有必要制發的文件,多創新一些方法措施,少一些形勢背景、重要意義等內容,堅決杜絕照搬照抄照套現象。對于中央文件要求明確具體,沒有要求制發配套文件的,地方和部門就不必再去制發配套文件。對于黨中央暫時沒有明確部署的,地方和部門依據工作實際,認為確有必要制定相關政策的,必須經請示同意后發文,堅決杜絕“搶跑件”。
要在授權范圍內創新。對于可以結合實際創新的內容,中央有關文件一般會有明確表述。比如,“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確定具體認定標準和程序”“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確定”等。對于這些內容,各地區各部門可以出臺務實管用的創新舉措。同時,應當注意授權的不可轉移性,即被授權對象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對象。比如,黨中央明確授權省級可以創新的事項,省級不可依葫蘆畫瓢,再轉移給市、縣。
要在自身職責權限內創新。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賦予地方更多自主權,支持地方創造性開展工作?!吨袊伯a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等都對黨的地方組織的職權職責做了相關規定。因此,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大膽創新,重視發揮廣大基層干部群眾的首創精神,積極探索總結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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