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從PM2.5引起熱議說開去——環境污染如何遏制
PM2.5(細顆粒物),這個大家原本很陌生的專有名詞,因為2011年10月以來我國多地灰霾天氣造成嚴重大氣污染,而迅速成為社會熱詞。之后,PM2.5被納入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并在一些地方開始監測。2012年全國“兩會”上,PM2.5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全社會對PM2.5的關注和重視,折射出當前我國環境污染的嚴峻性。
環境是人的生存之本、發展之基。讓百姓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是關乎社會發展和人民福祉的大事。現階段,環境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發展問題,而且是政治問題、民生問題。
環境污染為何更趨嚴重
前兩年,有一部災難片《2012》在國內熱映,天崩地裂、地動山搖、火山噴發、洪水肆虐、城市毀滅……這些驚心動魄的場面讓無數觀眾深深震撼。雖然這只是影片虛構的2012年出現“世界末日”的景象,卻形象地揭示了破壞環境必將受到大自然懲罰的道理。
應該看到,改革開放30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們在加強環境保護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積極的進展,部分流域區域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工業產品污染排放強度有所下降。
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長期積累的環境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環境問題又在不斷產生。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經集中出現。一些地區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已經到了令人觸目驚心的程度。
當前,到底是什么導致環境污染嚴重呢?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發展方式粗放。我國經濟總量雖位列世界第二,但產業水平總體上較低,污染排放多,對環境破壞大。據統計,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每增加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廢水排放量要高出4倍,一些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要高出10倍以上。這種粗放的發展方式若不改變,環境污染就難以得到根本遏制。
經濟利益驅動。一些地方在推動發展中,重經濟輕環保,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只顧當前,不計長遠,考慮局部利益多,著眼全局利益少,有的甚至不惜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利益。
執法問責不嚴。雖然近年來環境法制建設得到加強,環境監管力度加大,但是環境保護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對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導致企業違法成本低,助長了環境污染行為的發生。
體制機制弊病。目前,環境管理職能分散交叉在多個部門,環境保護的統籌協調、統一監督職能仍需加強。地方環保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不利于地方環保部門獨立執法。地方政府的環保責任只限于本行政區,轉嫁污染屢禁不止,跨界跨區域流域污染加劇。
環境問題錯綜復雜,污染行為往往是短期的,但帶來的危害是長期的,其解決必然付出高昂代價。國內外發展實踐告訴我們,決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須大力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出一條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深度解讀
PM2.5,是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2.5微米的顆粒物,其直徑不到人的頭發絲粗細的1/20。與較粗顆粒物相比,它大多含有重金屬等有毒物質,在大氣中停留時間長、輸送距離遠,可直接進入人的支氣管,易引發哮喘、支氣管炎和心血管病等,對人體健康和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大。PM2.5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主要產生于日常發電、工業生產、汽車尾氣排放等過程中的直接排放;另一方面是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揮發性有機物等在空氣中通過化學反應產生的硝酸鹽、硫酸鹽等二次污染物。2012年2月,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增加了PM2.5指標。
■世界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
土壤遭破壞;氣候變化、能源浪費,溫室效應的嚴重威脅;生物多樣性減少;森林面積減少;淡水資源受到威脅;化學污染;大城市的無序擴大損害自然區;海洋過度開發和沿海地帶被污染;空氣污染;極地臭氧層空洞。
從源頭上防治污染怎么著力
人們常說,治污要治本,治本先清源。加強環境保護、遏制環境污染,如果只注意治理已經出現的污染,不從源頭抓起,往往是按下葫蘆浮起瓢,陷入防不勝防的惡性循環。因此,防治環境污染,必須從源頭上抓起,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從源頭上防治污染,也是對國際治理污染經驗的借鑒。考察世界許多國家治理環境問題的歷史,都經歷過一個從“末端治理”、“生產過程控制”到“源頭防治”的過程。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解決環境問題的治本之策是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環境問題,涉及諸多方面,但究其實質而言,是經濟結構、生產方式、消費模式和發展道路問題。因此,從源頭上防治污染,必須從發展方式上找根源,加快調整經濟結構,推動產業優化升級,切實改變資源消耗大、環境污染重的增長模式,全面控制污染物產生。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充分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淘汰落后產能。“十一五”期間,我國共關停小火電機組7210萬千瓦,淘汰落后煉鐵產能12000萬噸、煉鋼產能7200萬噸、水泥產能3.7億噸,大大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但必須看到,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任務還很繁重,環境污染防治壓力還很大。從根本上遏制環境污染,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協調融合,降低經濟發展對環境的破壞。
首先,要積極調整經濟結構。這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也是從源頭上防治污染的根本之策。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形成一個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產業體系。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產品的循環利用。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堅決淘汰落后產能。
大力推進環境科技進步。國際經驗表明,保持或改善環境質量,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已經把發展環境保護相關技術放在優先位置。必須加快落實防治水、氣、重金屬污染等重大環境科技專項,力爭在共性技術、核心技術上取得突破。加大環保技術裝備研發力度,提升國產化水平,不斷降低治理成本。
實施排放總量控制。“十二五”期間,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都制定了削減指標。現在關鍵是真抓實干,把工作落到實處。嚴格落實總量減排目標責任制,以削減氨氮等四項主要污染物為中心,以減排項目為依托,大力推進結構減排、工程減排和管理減排,堅決完成總量削減任務。
此外,還要發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作用,把好“入口關”。要嚴格項目環評,從嚴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項目,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產能過剩建設項目。大力推進戰略環評,加強流域、水利水電等領域的規劃環評,推廣應用環渤海沿海地區、海峽西岸經濟區等五大區域戰略環評成果,促進區域重點產業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到2015年,我國將確保實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積25萬平方公里,力爭建設4000萬畝高標準梯田,解決3000萬群眾吃糧問題。截至目前,全國累計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積近110萬平方公里。
權威聲音
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積極探索環保新道路
周生賢(環境保護部部長):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把握好二者之間的“度”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的一大難題。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總鑰匙,離開經濟發展抓環境保護是“緣木求魚”;資源環境是發展的基礎,發展的目的是為人民謀福祉,脫離環境保護搞經濟發展是“竭澤而漁”。要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積極探索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環保新道路。
專家點評
發展低碳經濟勢在必行
潘家華(中國社科院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能源安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使發展低碳經濟勢在必行、迫在眉睫。發展低碳經濟,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技術低碳,著力提高能源使用率;二是發展低碳,如用天然氣取代煤炭以及使用風能、水能等零碳能源;第三是改變消費習慣,提倡節能的消費意識,減少能源浪費。
環境執法力度怎么加大
在浙江某地,當環保部門檢查一家企業時,企業主當場拿出120萬元,對執法人員說:“我把一年的罰款都給你,今年就不要來查了!”這樣的尷尬場面,各地環境執法人員經常遇到。一位基層執法人員大倒苦水:“企業違法排放一次污水,環保局頂多罰10萬元,但執行周期需要四五個月。很多企業就是跟我們拖,跟我們耗,違法成本實在太低。”
對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當前,我國已建立起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執法體系,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斷提高,但是從現實看,受各種因素制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環境執法制度、機制、程序還不完善,執法能力相對薄弱,“環境執法難”在全國普遍存在。
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通過實行最嚴格的環保制度,以完善保護環境的各項法律法規為重點,用“鐵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加大對污染者的處罰力度,決不允許環境違法者逍遙法外。
健全環境法規。立法是依法保護環境的根本。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了20多年,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一些新出現的問題在現行法律中又沒有明確規定,一些領域存在著無法可依的情況。當前,《環境保護法》正在進行修改,必須以此為契機,構建覆蓋環保工作各個方面,門類齊全、功能完備、措施有力的環境法規標準體系,從根本上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切實把環境保護納入法治化軌道。
堅持嚴格執法。“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嚴格執法是依法保護環境的手段,是環境保護法律落實的關鍵。要加強重點流域、區域、行業的執法監管,加強城市和重點工業污染源的執法監管,持續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實施跨行政區執法合作和部門聯動執法,敢于碰硬,做到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
加大處罰力度。環境污染事件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懲罰力度疲軟,沒有讓污染環境者付出更大成本。比如,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高達2億多元,但肇事企業僅被罰款100萬元。當前,必須加重罰則,使罰款額與治污成本、污染物排放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污染造成的損失等因素掛鉤,震懾違法行為。對于拒不改正的企業,可以依法責令停產或取締。對造成重大污染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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