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般的群眾團體到政黨組織,甚至國際性組織,通過“少數服從多數”來解決問題,已經成為一種通行規則,中國共產黨也不例外。
黨章第十七條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來說,按照這個原則來決定問題能夠集中正確意見。
如果在討論中,你和與會的大多數人意見一致,是不是你們的意見就一定能成為最終決定呢?也不盡然。
比如,由11名委員組成的黨委討論決定一個問題,到會9人,是不是5個人意見一致就能通過呢?錯了,需要6人以上意見一致才行。在實施黨委(黨總支、黨支部)集體領導,對重要問題進行決策時,“多數”是指參加本次討論“應到”人數的多數,而不是實際到會人數的多數。
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應到多數”還不夠,還應符合特定比例的多數。比如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如果在討論中,“少數”與“多數”不相上下怎么辦?黨章規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報告,請求裁決。”
如果經過表決,你屬于意見未被采納的少數人,你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但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即使你保留自己的意見,也必須承認和執行多數人所通過的決定,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
記住啦,少數服從多數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的重要原則,有了“少數服從多數”,才會有黨的各項事業發展的統一部署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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