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依法治國的方針,黨的性質宗旨都決定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那么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如何執行呢?
黨章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一個月內,要向受處分黨員所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特別要強調的是,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還要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還將終止他的代表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噢!
那如果受處分人不服,又該如何處理呢?
黨章第四十三條規定: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對黨紀處分的執行,你現在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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